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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余党(2013)2号
信息来源:余姚市府办 作者:编辑 罗炎川 发布于 2014/9/3 17:07:00 点击量: 9482

    四、有关说明

 

    1 、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各经济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余姚市财政局制订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本政策意见的第一部分“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由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余姚分局、余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姚市环保局负责实施;第二部分“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由余姚市科技局、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第三部分“强化企业融资服务”,由余姚市金融办负责实施。

 

    2 、政策兑现以意见中明确的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超额度的延至下一个年度兑现。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余姚市财政局会同各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并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兑现。以地方财政贡献返还形式奖励的,由市、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本市留成部分。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享受财政补助的工业企业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须有 R & D 经费投入,并在统计报表中体现。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60% ,新注册 3 年内的科技型企业和累计奖励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受此限制。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

 

    3 、本政策意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余党〔2011〕2号、余政发〔2011〕 98 号、余政发〔2012〕 25 号、余政发〔2012〕 73 号文件同时废止,但企业已享受原政策年限未到期的,执行至原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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