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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
信息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编辑 施晓芳 发布于 2015/11/2 13:51:00 点击量: 3536


  

  10月30日下午,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发布宁波市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帮助劳动关系双方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劳动争议,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


  一、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要找准被申请主体


  案例:2014年5月12日,刘某成为一家建设公司的水电工,日薪200元。当年10月20日上午,刘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刘某随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刘某提交了证明其在建设公司施工工地工作的证明,建设公司虽对此无异议,但向仲裁委提交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以证明其已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另一家建筑劳务公司负责,刘某系该建筑劳务公司招用的员工,工资也是由建筑劳务公司发放。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启示:因建筑施工行业的经营特点,分包、转包现象较为普遍,劳动者应清楚究竟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内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应届大学毕业生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前6个月为试用期,在试用期间李某如有任何过失,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第5个月,李某收到公司人事部门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试用期内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李某不接受,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撤销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启示: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三、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2013年8月1日,张某任某销售公司销售员。两个月后,该公司提出双方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因公司人事变动,双方最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2月开始,该公司发现张某业绩持续下滑,调查后发现,张某竟然同时在为另一家公司工作。3月份,销售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当日离开公司。4月25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销售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裁决,销售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驳回张某主张的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4月15日双倍工资的请求。


  启示: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多样性、复杂性,用人单位一定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格审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等重要时间节点出现时,尽到审查、提醒、通知、出具合同文本等义务。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无效。


  案例:王某于2011年5月进入某公司设于宁波一家商场的品牌专柜从事营业员工作。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就社会保险缴纳事项作出如下约定:因公司注册地不在宁波,为方便劳动者,由劳动者在宁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社保补贴。2015年3月,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保。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保,王某应向公司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启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员工书写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均属无效,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都应对此保持清晰和准确的理解,避免被对方的各种推脱理由所影响,积极主动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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