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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鄞政发(2016)42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6/7/25 8:46:00 点击量: 11675


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引进重大龙头项目


  鼓励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7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投资1亿元以上且填补我区空白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提高外资利用质量


  对新设制造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合同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含)且实际到位10%以上的,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设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合同外资超过800万美元(含)且实际到位10%以上(或民生、金融服务业项目)的,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对新设农林牧渔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合同外资超过800万美元(含)且实际到位10%以上的,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设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项目,合同外资超过500万美元(含)且实际到位10%以上的,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对新设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项目,且实际到位10%以上的,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对新设商务楼宇、商业地产、旅游地产外资项目,合同外资规模在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1亿-2亿美元(含2亿)、2亿-3亿美元(含3亿)、3亿美元以上且首期到位资金3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增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通过并购或租赁厂房方式引进的外资项目,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0%的奖励;上述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鼓励企业向外方股东融资后返程投资(借款期限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中长期借款),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加大内资引进力度


  积极引导浙商、甬商、鄞商回乡投资。鼓励引进大市外内资项目,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30万元;属浙商回归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上浮10%。


  4.大力开展社会招商


  对受委托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分别给予个人不超过5万元、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对受委托开展各类主题招商活动的专业机构,分别给予境内活动不超过5万元、境外活动不超过15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


  鼓励受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引进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央企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7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纯住宅项目除外)和1亿元以上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我区注册并当年实际投入超过(含)20%的,每1000万元奖励项目引荐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受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成功引荐落户重大项目、贡献特别突出的,区政府予以统一表彰奖励。


  二、壮大实力骨干企业


  5.鼓励发展龙头型企业


  对规模、产出、投入等达到要求的龙头骨干企业和省“三名”工程企业,择优实施“一企一策”。评选“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分别给予80-200万元、50-60万元的奖励。根据企业综合表现评选工业进步奖、科技进步奖、服务业进步奖、外贸进步奖、新兴产业进步奖若干名,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具体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度鄞州区“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和企业进步奖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甬鄞党发〔2016〕8号)文件执行)。


  6.引导发展总部型企业


  按照企业规模、税收贡献、企业成长、研发投入、单位面积土地贡献、节能减排、行业领先等指标评选区优势总部企业,对于首次认定的区优势总部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经认定的区优势总部企业,经验收通过后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和总部功能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每家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商务楼宇提高产出,对办公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自持部分超过50%且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商务楼宇,按单位面积产出贡献进行排序,给予前三名楼宇主要业主最高30万元的奖励。


  7.大力发展上市型企业


  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600万元;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区内自然人或法人(含控股子公司)绝对控股收购区外上市公司,每家奖励100万元;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2016年1月1日起,完成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手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并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奖励10万元。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满整一年后,兑现奖励金额。


  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优选板每家奖励2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政策,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成长板每家奖励1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政策,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新板每家奖励1万元。(以上企业转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时,已享受的挂牌奖励金额按50%抵扣新的奖励资金。)


  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被受理的,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后奖励5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政策,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6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鼓励开展并购重组,区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区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且资产增值所得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按不超过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200万元。单家企业同一年度在本区发生多次重组的,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上述企业对列入我区政府名单的面临困难的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的,按上述补助标准上浮10%兑现。


  证券公司在鄞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鄞设立分所,每家奖励50万元;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鄞开设分所的,每家奖励30万元。鼓励区内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在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鼓励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拓发展个人限售股转让交易业务,具体参照《关于鼓励发展个人限售股交易业务的政策意见》(鄞政办发〔2012〕223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区内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售股股东,在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的,参照上述限售股政策执行。


  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及以配股、增发、引进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融资5000万元以上(每期)的,每期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负责发行鄞州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信托)的本区金融机构,发行成功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8.培育发展成长型企业


  对成长性好、带动性强、产出率高的新引进二三产项目、成长领军型企业和特别优秀中小微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重点支持。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对工业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贸企业,分行业给予每家企业5-20万元的奖励。


  实施外贸实力效益工程,对获评区“外贸实力效益工程骨干企业”按相关文件奖励,对获评市“外贸实力效益工程骨干企业”的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外贸平台型企业发展,根据其出口业绩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对在规定时间内与管理咨询机构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效果显著的中小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管理咨询费的40%,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对在我区注册,一年内与本区企业签订管理咨询合同10家以上并取得相应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咨询机构,按当年服务本区企业收入的10%,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创建省、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和管理创新试点企业,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9.扶持发展科技型企业


  实施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311工程”,择优确定3家科技主导型领航企业、10家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10家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连续3年进行滚动扶持,视目标完成情况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家最高7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并优先申请科技金融政策扶持和其它重点支持。


  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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