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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鄞政发(2016)42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6/7/25 8:46:00 点击量: 11666


  五、引导企业创牌创优


  18.支持争创知名品牌


  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和扩大品牌影响力、增加品牌美誉度等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获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宣传和维权活动。对新获得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的生产型、流通型外贸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各级“出口名牌”称号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著名品牌店、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家、浙江老字号、国家一级酒店、市服务名牌、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等,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制订“浙江制造”品牌认证标准的企业单位、行业协会补助15万元,通过认证企业补助10万元。评选区出口质量奖,支持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出口质量奖。


  19.鼓励实施标准制订


  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大力支持企业主持和参与各类标准制订。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家、行业、省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奖励1万元;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


  20.积极推动专利发明


  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对获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


  对专利荣誉企业按市级、省级、国家级优势企业、国家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维权,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按其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专利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


  鼓励专利产业化,对利用自主职务发明专利,专利产品1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1%的销售额,择优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一个年度内累计获得国内各类授权专利5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占比达到6%(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获得专利50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100件(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150件(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1.扶持开展工业设计


  加快推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加速产业形态由“鄞州制造”向“鄞州智造”跃升,加速我区工业经济向高端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专业人员10名以上的新办工业设计机构,按实际设备(不含辅助办公设备)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


  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红点、IF、IDEA等奖项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和丰奖(最佳设计对接奖、最佳设计产品奖)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


   六、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22.设立产业扶持基金。设立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移动互联、金融服务、科技孵化等新兴产业。


  23.推进金融产业发展


  对新注册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外资银行区级分支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转贷公司、票据服务公司、保理公司等新型融资服务机构给予开办奖励;融资服务类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非融资服务类金融机构最高60万元。鼓励银行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加大资金投放,对金融机构班子成员实施考核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转贷公司、票据服务公司、保理公司等机构,对支持和投放小微企业的资金给予风险补偿。


  扶持发展科技金融,对杭州银行宁波科技支行、中国银行宁波鄞州分行等科技银行以“风险池基金”方式向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补助,对专项用于研发、中试、技术推广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的科技贷款,经区科技局认可,其贷款利率可在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再下浮20%。对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按全区平均担保补贴费率提高1-2倍给予补助。


  对经认定的参保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发明专利执行及侵权保险,年度保险费支出实行全额补贴;对参保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董监事高管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等,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50%给予补贴;对自主参保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最高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3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知识产权质押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80%给予补助。单项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补助金额最高5万元;企业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累计补助最高10万元。


  24.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探索市场化运作的智慧城市综合应用平台或者系统,对经认定的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备全区推广价值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优先列入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项目,并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对经认定实际投资在200万元以上非政府投资的,已建设完成且确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的公共服务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总投入额的10%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列入的智慧城市应用试点、智慧城市创新项目,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标准拟订和合作交流,经认定后,按不超过总投入额的30%给予一定补助,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推进云计算技术应用,加快我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资源整合统一,对鄞州区域内的非财政投入的集中式服务器租赁及托管给予委托方每年租赁费用20%的补助,每家单位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对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信息经济集聚区,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鼓励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和互联网+等新技术研发,设立重大信息技术项目库,选择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能解决行业共性难题和关键技术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的支持。


  扶持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设立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培育计划。信息服务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上实行分档差额和就高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市级软件骨干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


  对列入的总投入50万元以上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由区属软件企业承接的,补助比例提高到30%,最高50万元。对列入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重大软课题项目按评定等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信息技术实训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引导企业搭建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总投入超过100万元、区内用户数超过50家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软件信息服务(动漫游戏)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列入备案后满一年且纳入产业统计,按企业实绩给予三年的房租补助,最高50万元,按年度落实;3年优惠期满后,年均销售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1-3年的房租减半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举办或参加各类行业展会、培训、推介、招聘等活动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5.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开展“风云电商”和“电商新星”评比,给予每家获奖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入驻示范基地的优秀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入驻补助;对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内开设的服务于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投资额度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以及连续3年、每年最高50万元的租金补助。对业务收入或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根据年度跨境电商企业网络销售总额和销售单量排名,对位列前10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根据年度跨境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或者年度销售单量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设立海外仓并服务于区内企业的,给予一定的租金和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电子商务在传统工贸企业和农村社区的应用和推广,对传统外贸企业通过跨境B2B、B2C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根据业务量排名给予前10位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传统商贸企业开展O2O模式的市场拓展活动,根据规模和效果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传统工贸企业委托区内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基本托管服务费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销售我区农副产品的区内电商企业,根据销售规模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的运营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一个村给予1万元年、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加快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对一定规模的电商实训基地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对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承担企业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教育单位,根据培训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区内职业高中、技校、社区学院等电子商务专业开展实践性教学,给予每个教学点最高5万元的补助。


  26.培育文化创意产业


  对新办的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或填补区内空白的战略性、引领带动型新兴文化产业项目,经认定给予“一企一策”重点支持。对新纳入统计范围的文创企业一次性给予10-15万元奖励(文化制造业除外);对经认定的新业态文化产业和鄞州地域特色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5-20万元的补助;对入驻区级文创产业园区、特色街区、文创楼宇的企业给予入驻补贴,中心城区最高15万元,其他地区最高9万元。


  支持对文化产业课题研究、编制规划、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及重大活动,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与博物馆开发和销售文化创意衍生产品,按不超过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与科技、金融、体育、旅游及其他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与旅游融合,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及衍生品成功上市的,每项产品最高补助5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补助最高20万元;加强文化与体育融合,在我区体育场馆举办的市级及以上民办重大文化类活动(含赛事、展会、演出),按照活动级别给予3-5万元的场租补助。对新入选的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国家、省、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各级政府性奖项、重要荣誉与称号等按级别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对我区文化演艺公司(含演出经纪、中介文化公司)在区内举办市级以上或其它有较大影响的文艺演出等各类营业性活动,经评估认定后视活动规模和影响力,按照投资规模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我区演艺公司(含演出经纪、中介文化公司)、民营剧场等举办或引进省级以上艺术团队,以普及高雅艺术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目的且票价不高过80元的营业性低票价演出(演职人员不少于15人,时间不少于90分钟),在300座以下剧场演出的,每场最高补贴3万元;在300座以上剧场演出的,每场最高补贴5万元,同一剧目最高补贴总计不超过10万元。


  鼓励数字印刷、高端彩色印刷、绿色印刷等先进复制工艺设备的研发应用,规上文化企业通过国家绿色印刷专项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鼓励加快传统出版业向数字出版转型升级,年度印刷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数字印刷收入占主营收入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工艺美术创意作品获省级以上政府宣传、文化部门认定的常设性工艺美术奖项,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政府主导的展会获奖最高奖励0.5万元。对文化企业举办市级以上文化类会展、工艺类文化创意活动或展会,经认定评估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政府组织的深圳文博会、义乌文博会、海峡两岸文创博览会等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参展企业,每个展位最高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宁波特色文化产业博览会每个展位最高补助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参加国外工艺美术、文创类专题展会,评估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展位参展补助,上级部门已有部分补助的最高补助5万元。


  对在我区注册完税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艺团体原创的舞台艺术作品或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在省台、卫视、央视中录播,或者在市级以上舞台演出的,经评估认定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我区文化演艺团体创作的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反映时代特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反映鄞州特色文化的优秀原创文艺演出项目(演职人员不少于35人,时间不少于90分钟),经评估,纯商业性演出每场最高补助10万元,同一剧目累计最高补助20万元;政府投入参与的每场最高补助5万元,同一剧目累计最高补助10万元。对民营资本投入演出场所、演艺场馆的升级、改造、扩建项目予以补助,按照投入资金额度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对新建造的演出场所、演艺场馆按照投入资金额度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对著作权属我区企业的并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首映首播给予奖励,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上线公映,第一出品作品每部最高奖励50万元,联合出品作品每部最高奖励10万元;电视剧(每部不少于20集,每集不少于40分钟)在省级台或卫视台播出的每集奖励1.5万元,在央视频道播出的每集奖励3万元,每部最高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内各级政府或部门认可的政府常设性奖项的影视作品,按照级别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非政府奖项的减半或酌情奖励。在城镇新建三厅以上影院且累计票房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对我区企业创作的优秀微电影、网络剧等拥有著作权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央视、央视网络频道与知名网站首播给与奖励,优秀微电影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奖励最高2万元;优秀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500万的,每部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著作权属我区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及省级相关少儿频道、宁波市电视台首播的(播出时间不包括1︰00-5︰00),按实际投入额分别给予不超过每分钟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最高50万元;在有一定规模浏览量的相应等级新媒体平台获得首播的,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确认补助等级后,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网络游戏企业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每款最高50万元的奖励;以上同一作品累计补助不超过8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要奖项或产业基地的动漫游戏企业,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非政府奖项酌情奖励。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举办或参加的各类行业展会、培训、推介、招聘等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设立鄞州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大力扶持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运动休闲、体育产业服务平台、产业创新、品牌培育等体育产业项目。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和赛事、承办国内外较高等级的体育赛事、创新运营的职业赛事和表演活动、利用闲置设施改扩建体育健身经营场所、以品牌影响为基础的健身连锁服务和特色个性服务、体育场馆规模经营和运营模式创新、有特色的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以运动休闲项目为核心内容和产品的景区打造、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的开发、电子竞技、体育动漫等体育新业态的研发、市级以上各类体育产业优秀项目的创建等重点特色项目,根据项目的投入规模、综合效益、对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以及发展前景、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A、B、C、D四个补助标准,其中,A等次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为60-80万元(含80万元),B等次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为40-60万元(含60万元),C等次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为20-40万元(含40万元),D等次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为5-20万元(含20万元)。


  27.扶持专业服务业发展


  重点发展鉴证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咨询类等中介组织机构,对营业额排名行业前三位的企业,予以每家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对经认定服务本区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其年投入额和为鄞州企业服务营业收入额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引导企业利用闲置用房搭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符合条件的按投入及入驻企业数给予最高20万的补助。对新获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优秀(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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