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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鄞政发(2016)42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6/7/25 8:46:00 点击量: 11664


  三、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10.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对《宁波市鄞州区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中,单体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单体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般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鼓励开展智能制造,对实施以数字化工厂为方向的流程制造、以数字化车间为方向的离散制造、以信息技术深度嵌入为代表的智能装备(核心零部件)、以个性化定制和网络协同开发为代表的智能制造新模式、以物流管理和能源管理智慧化为方向的智能化管理、以在线监测(远程诊断与云服务)为代表的智能服务等智能制造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单体设备(技术)要求在5万元以上)。


  支持开发智能装备,对企业首次自主研发制造并经用户单位使用的智能装备(智能传感系统、智能控制器、精密传动装置、伺服控制机构、工业机器人),给予每台(套)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对近三年(2013年-2015年)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四减两提高”(减员增效、减能增效、减污增效、减耗增效,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优质品率)要求的“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服务中心)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积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主要领域、主要环节得到充分有效应用,鼓励企业优化再造业务流程,提高产业链协同和研发设计创新能力,提升生产集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对列入的软性投入在50万元以上“两化融合”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在企业供应链管理、智能化(数字化)生产、订单销售系统、成本控制、仓库管理、能源管理等环节认定一批“两化融合”示范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市“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考核验收,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支持企业建设和提升检验检测实验室,促进检验检测技术在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品牌推广等环节和领域的充分应用,对获得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企业实验室,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CNAS认可企业实验室,每年新增认可项目,给予每项0.5万元的奖励。


  11.引导企业拓展市场


  对企业以新设、并购、参股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助。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成套设备输出、境外资源开发等业务,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当年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


  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不含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按出口额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在岸或嵌入式软件业务的企业,按业务规模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通过相关认证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宁波市境外经贸联络处考核办法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鄞州区境外经贸联络处考核办法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补助。


  对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承担区内企业“走出去”专题培训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搭建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当年实际支出保费给予不超过15%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对抱团参展应诉、拓展国际市场的商会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组织参加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展会、节庆、培训、招聘、推介等境内外活动的,给予一定补助。


  支持企业开展军品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军品装备相关资质认证,鼓励企业列入军队支持系统名单,鼓励企业创建军用技术转移平台和军品技术产业化。对获得军品装备相关资质认证,具备进入军品市场基础资格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设军代室、列入军队支持系统名单给予10万元的补助。支持开展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特色平台建设,每个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支持创建国家、省级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


  12.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对印染、造纸、不锈钢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主动关闭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环节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100元的补助,最高50万元。


  对实施注塑机伺服电机节能改造的“使用企业”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服务企业”进行补助。以改造前的原注塑机电机功率为基准,对自行投资改造的“使用企业”给予150元/千瓦补助;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改造的“服务企业”和“使用企业”分别给予150元/千瓦和30元/千瓦的补助。


  开展“低小散”行业整治,对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小作坊加工、布局分散、现场环境差的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并予以一定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水)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利用废旧资源作为企业生产原料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8%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补助。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工业企业的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技改投资范畴,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积极探索光伏发电家庭应用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家庭应用市场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将新农村建设中符合投资规模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认定为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光伏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157号)文件统筹安排。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3.加大企业研发投入


  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达到100万元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除外),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规模以下创新型初创企业不受R&D经费支出限制,且补贴率提高1倍。


  设立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主要面向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海洋高科技等领域,对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或技术上有跨越性突破、对推动产业层次提升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每年立项支持数量不超过5项,对立项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经费的2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150万元。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的补助。


  14.支持设立研发机构


  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30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补差资助。新增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差资助。


  企业近两年收购或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并符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用房达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达100万美元、专职工作人员15人以上等条件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或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15.积极开展科技合作


  支持政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平台建设和运行,对在我区政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平台上注册、与我区相关部门开展科技合作且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设立技术攻关类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促进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实施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两类项目均按申报单位所支付费用总额分别给予10%-40%的分级补助,其中技术攻关类项目国内合作项目最高40万元,国际合作项目最高80万元;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国内最高50万元,国际最高100万元。


  对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由我区推荐、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且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要求排名前三,且直接参与,视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实行就高补差奖励。设立区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特别奖,每2年评审一次,其中区科技进步奖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推荐对象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30万元;区科技创新贡献奖推荐对象为一线科技人员,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每人奖励10万元。


  16.加强孵化机构建设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市)、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差奖励;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对评价合格的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经认定的专用检验检测设备投入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专业型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专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150万元的补差奖励。


  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自我建设,合作建设和引进建设等形式,整合服务资源,由孵化器统一为全区在孵企业打造从公司注册、月报等流程性事务到创业辅导、财务代理、投融资、交流培训、市场推广等增值服务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上年度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每家在孵企业不超过6000元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


  对孵化器给予突出业绩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自毕业起三年内工业类企业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软件、设计服务类企业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自毕业起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的补助;毕业企业七年内成功上市的,给予孵化器50万元的奖励;培育入选区“精英引领计划”、市“3315计划”、省“千人计划”和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的,分别给予孵化器1万元、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孵化器引进的配套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且纳入孵化器服务体系的,经区科技局核定给予最高30%的房租补助,最多三年。行业内具有影响力、成效突出的中介机构可“一事一议”。


  给予在孵企业不超过当地市场价一半的房租补助, 项目初创期间给予启动资金补助,硕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和博士以上学位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高200平方米用房三年的租金补助,单家孵化器所有在孵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超过部分由孵化器所属镇乡(街道)视运行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对在孵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按区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确定的比例给予等额补助(列入区企业研发经费补助项目的除外),年度考核优秀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优先推荐在孵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科技信息孵化园专项管理工作经费补助,用于园区的招商引资、对外宣传、项目推介、公共服务和管理运营。给予大学生创业平台2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对毕业企业三年内首次租房或者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企业,属租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最高10万元,属购置房产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贴,最高25万元;工业生产类企业,属租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最高15万元,属自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土地)的,按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毕业3年内成功进入加速器发展的,给予5万元奖励。


  鼓励孵化器开展天使投资和持股孵化,鼓励加速器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17.扶持发展科技服务


  鼓励引进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资质、服务能力强的科技服务机构总部,要求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50人以上,并具有较强的面向国内外人才、技术等资源整合优势,按专家评审确定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


  鼓励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科技服务平台,鼓励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平台,对获得市级或以上资质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独立注册的,按市级、省级、国家级资质(资格),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补差补助;非独立注册的按市级、省级、国家级资质(资格)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补差补助。


  对协助鄞州区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的技术中介机构进行奖励。对上年度协助我区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科技攻关或成果转化合同,并实际发生交易费用1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补助5万元;实际发生交易费用2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补助10万元;实际发生交易费用5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补助20万。


  实施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模式,逐步推广“创新券”使用。创新券主要面对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发放。创新券仅限于抵扣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索查新、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以及政府为支持上述对象购买社会科技服务时的费用。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每年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按实际使用额的50%抵扣,累计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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