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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象经信(2016)131号号
信息来源:象山县经信局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7/28 10:30:00 点击量: 4118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制造示范工程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象山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生产经营的,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的工业企业。
    

  2、信息化建设项目软性投资额(软性投资的范围见附则第十二条)在20万元以上。
   

  3、项目于当年的1-7月竣工。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
    

  4、未列入上级或其他项目补助计划。
    

  (二)申报重点
   

   1、经营管理信息化: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办公自动化(OA)、人力资源管理(HRM)、安全生产管理系统(SPMS)、商业智能(BI)、业务流程管理系统(BPMS)等。
    

  2、研发设计信息化: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等。
    

  3、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制造执行系统(MES)、柔性制造系统(FMS)、集散控制系统(DCS)、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AS/RS)等。
    

  4、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SCM)、射频识别(RFID)等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系统、门户层应用系统。
   

  (三)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信息化项目或示范工程项目的软性投资实际财务支出数。实际财务支出数低于项目计划70%的不予补助,达到90%以上的,可视为全额完成,超过计划数1.1倍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  
    

  2、补助标准:对已列入县工业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根据专家组验收认定的实效类别优或良或及格,按软性投资财务数,对信息化项目分别给予30%、20%、10%的补助,最高限额为30万元,对列入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制造示范工程项目计划的, 按软性投资财务数给予30%的补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信息化实效验收办法另行制订)。
    

  3、凡列入市级信息化计划的项目,按市扶持办法规定给予县级配套补助。

 

  第五条  工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象山县行政区域内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且独立核算、独立运作的为工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质量、招商等平台服务的专门单位。  

 

  2、服务平台具备较完善的企业间(链)交换、推广和服务等工作机制和适当的服务管理制度,软性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有一支信息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队伍、平台服务运营正常可持续,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3.项目于当年的1-7月竣工。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的软性投资实际财务支出数。实际财务支出数低于项目计划70%的不予补助,达到90%以上的可视为全额完成,超过计划数1.1倍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

  2、补助标准:对列入县级工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的项目,根据专家验收认定的实效类别优或良或及格,按软性投资财务数分别给予50%、40%、30%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第六条  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级、宁波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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