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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象经信(2016)131号号
信息来源:象山县经信局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7/28 10:30:00 点击量: 4117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款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信息化建设,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软性投资是指: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的购置,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培训实施的管理,信息化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编撰、论证、网络主机集成系统等非硬件投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执行。《象山县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象经信〔2014〕77号、象财企〔2014〕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docx

       2.申报项目计划投入情况表.docx

       3.建设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docx

       4.项目投资明细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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