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款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信息化建设,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软性投资是指: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的购置,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培训实施的管理,信息化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编撰、论证、网络主机集成系统等非硬件投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执行。《象山县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象经信〔2014〕77号、象财企〔2014〕2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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