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立项验收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须提交下列资料
1、信息化项目或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方案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一)
3、申报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表(附二)
4、项目软件合同
5、营业执照
6、上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7、正版化承诺书
第八条 立项程序
由象山县经信局、财政局邀请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象山工业经济信息网站上公告7天。无异议的,列为当年建设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竣工须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必须运行三个月以上,否则不予验收)
2、项目投资发票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3、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三)
4、项目投资明细清单(附件四)
第十条 验收程序。
项目如期竣工且符合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要求,县经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听取实施情况汇报,抽查重要环节、重要实施内容,由专家小组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分类验收结论。根据验收结论核定扶持金额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省、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和通过国家、宁波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凭有效文件领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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