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2010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10]1号)
甬鄞党(2010)1号号
发布于 2010/11/15 0:00:00 点击量: 44830


    三、2010年开放型经济政策

    (一)创新外资利用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1、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对新征用工业土地且当年新批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其中当年新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下同)的制造业项目实行大项目评估制度,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导向,且投资密度在25万美元/亩以上,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且投资密度达到30万美元/亩以上的,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40万元的奖励。该政策享受对象为镇乡(街道)。

    2、大力推进服务业利用外资。对当年新批且有实质性投入的总部经济、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软件开发、中介服务、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实行重点奖励,奖励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08〕33号)执行。

    3、鼓励世界500强企业落户。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我区且当年首期资金到位,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

    4、鼓励区内民营企业通过外资嫁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给予企业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5、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和境外上市后返程投资。当年新增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扩股项目,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企业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区内民营企业到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后再回到区内投资的,在上述奖励额度的基础上再奖励10%给企业。

    6、鼓励开展标准厂房招商。设立标准厂房招商专项经费,用于整合全区标准厂房资源,统一策划推介,组织开展各类标准厂房招商活动。鼓励外商租赁标准厂房落户,当年新批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并投产经营的租赁项目,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给予承租方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给予承租方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

    7、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活动。对通过委托招商引进鼓励类外资项目,经认定,根据项目规模和质量给予引荐机构不超过实到外资5‰的奖励,奖励额度不高于50万元;对受区外经贸局委托开展的各类招商活动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利用客户渠道为我区引进外资的企业经营者根据引资额度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二)优化外贸结构,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

    8、突出重点树强扶优。开展“外贸60强”企业评选活动,根据外贸进出口实绩、社会贡献、增长幅度、产业(商品)类型、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评定30家外贸生产企业和30家外贸自营进出口企业,对评选出的“外贸60强”企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9、鼓励先进技术(设备)、资源性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对符合商务部《鼓励进口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重要装备的进口,每美元给予不高于0.05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国家鼓励的资源性产品、原材料的进口,每美元给予不高于0.01元人民币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额度不高于100万元。

    10、积极调整企业出口产品结构。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商务部、省(市)、区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同时获商务部、省(市)、区级“出口名牌”称号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对企业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商标给予每个不高于0.5万元的补助,逐国注册的商标给予每个不高于1.5万元的补助,按照马德里协定或类似协定进行多国注册的商标给予每个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对企业产品采取国际通行标准,当年通过国际标准认证的,给予不高于50%的认证费用补助,每家企业不高于10万元;对企业当年新设立的为外贸出口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检测、设计服务的各类研发机构(中心),给予每家不高于3万元的经费补助。

    11、鼓励企业参展,开拓境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给予不低于展位费70%的补贴,具体以《宁波市2009-2010年境外参展展位补贴实施办法》(甬外经贸贸促〔2009〕64号)文件为准。对由区外经贸局统一报名、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综合展务费补贴。同时,安排100万元境内外市场开拓经费,用于组团参加各类经贸活动。

    12、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区内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帮助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网上寻找商机、促进网上接单、及时提供信息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13、积极防范出口风险,提高应对能力。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照当年度实际支出保费给予不高于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度不高于50万元;对积极应诉、参加“两反、一保”等国际诉讼的企业,给予50%的律师费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20万元;对积极组织企业抱团应诉、提供贸易壁垒信息、促进整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商会(协会),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14、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对经营性外贸公司实缴的水利基金和印花税区可得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15、强化外贸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熟悉世贸规则、掌握涉外法律、了解先进科技、精通外国语言的各类人才,吸引更多留学人员来鄞创业。大力引进和培养一批国际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打造一支具有世界眼光和全球视野的公共管理人才队伍。积极鼓励企业参加由区外经贸局组织的各类人才招聘、培训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三)拓宽对外合作渠道,拓展国际市场空间

    16、引导企业对外投资实业。对经批准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和获外经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经批准在境外兴办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等,中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5万元;中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20万元。对经批准在境外设立销售公司、产品分拨中心和售后服务体系、自主性国际营销网络以及开发境外资源、境外并购收购项目的企业,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10万元,中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40万元,中方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17、鼓励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成套设备输出和境外资源开发。对区内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对外设计咨询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境外资源开发及援外工程营业额按基数内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新增按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额度不高于30万元。

    18、大力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新批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发生的前期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10万元;对在境外实施实业性投资和承包工程的企业在国内投保的保险费用、境外外派人员安全保险费用按支付额的50%给予补贴;对经要求赴境外处理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工作人员的费用按不高于实际支付额的60%给予资助;对企业在境外投资从境内银行取得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一定的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每年不高于20万元;对经外经贸系统组织或认可的企业在境内外考察费用给予1-3万的补助;对经市、区外经贸局确认的境外联络点给予2-3万的经费补助;对为我区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投资信息、可行性论证、重点课题研究的给予2-5万元奖励;对境外跨国经营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的给予1-2万元的费用补助;对建立信息平台和促进工作网络体系,促进区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大引进和培育,促进离岸外包发展

    19、大力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切实提升我区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外包业务的能力。在开办经费、经营场地、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对从事离岸外包业务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15元的奖励。具体参照《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细则》(鄞政办发〔2009〕201号)文件执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