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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税局关于发布《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公告(甬国税公告[2011]8号)
甬国税公告(2011)8号号
发布于 2012/2/24 5:14:00 点击量: 25169


    (二十五)落实利用废弃物生产柴油消费税优惠政策。对中小微利企业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二十六)落实自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生产成品油的中小微利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材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二十七)落实外购或委托加工加工已税应税消费品政策。中小微利企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十八)延期缴纳税款。对有特殊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三个月内缓缴税款。

宁波国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8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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