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甬党办〔2012〕33号)要求,为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财政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对县(市)区和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规范和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下达的差别电价资金和惩罚性电价返回资金市留用部分等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钢铁、有色、化工、造纸、水泥、纺织、印染、化纤、电镀、金属熔炼、铸造、废塑料加工等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第四条(使用范围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工作的先进地区;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奖励承担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奖励举报落后产能的个人(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淘汰项目奖励条件)专项资金奖励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应列入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计划。
(二)奖励范围依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淘汰目录,以及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年度可进行适当调整(2012年奖励范围详见附件1 )。
(三)生产线(设备)拆除前具备正常生产能力,落后产能按最近两年平均实际年产量确定(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四)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型号应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或经县(市)区(管委会,下同)以上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现场认定与验收;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五)经县(市)区以上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需提供有效证明资料),拆除设备无法恢复生产。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落后产能不得转移到市外其他地区;列入市淘汰目录或县(市)区主动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得转移到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六)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七)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淘汰项目奖励标准)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奖励资金,每年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市级财政奖励标准(2012 年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 )、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和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等情况调整安排,单个淘汰项目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 万元。计算公式: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奖励资金=淘汰的落后产能×市级财政奖励标准×奖励系数;奖励系数按当年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额与实际需要的奖励资金额情况确定。对具体淘汰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县(市)区已经兑现有关政策的淘汰项目,可不再享受市级淘汰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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