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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于 2011/4/7 2:51:32 点击量: 27253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行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产生初审结果。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

    (二)评审: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重大贡献奖人选推荐单位派员到会接受由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质疑,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方案,并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投票。

    (三)公示:评审结果在省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四)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

    (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异议处理情况和评审结果,经讨论后对候选人进行投票,产生结果,经省科技厅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行业评审组以网络或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定量指标评分的方法,以记名方式打分和投票产生初评结果,提出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其中软科学候选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候选项目总数的5%。

    (二)公示:评审结果在省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

    (四)考察:省科技厅视需要将组织人员对评审通过的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被初审推荐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进行答辩,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答辩情况及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审定,以记名方式投票产生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经省科技厅审定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重大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各行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评分结果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对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建议奖励。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四十六条  由省监察厅驻科学技术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派员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调查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科学技术厅备案。跨部门的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推荐单位、推荐人,以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应重新推荐。

    第五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及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科技厅,不得提交评审组织及转发其他委员。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监察厅驻科学技术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五条  省监察厅驻科学技术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在一定年限内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科技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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