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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 慈政发〔2012〕56号
发布于 2012/9/5 2:48:41 点击量: 10806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工业是我市实体经济的主体,是保持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主战场。当前工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影响,经济增长持续低位运行,仍然存在较大下行压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把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作为落实“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总基调,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建设“实力慈溪”的重中之重,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工业经济尽快止跌回升向好,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既定目标任务。

  二、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宁波及我市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过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根据地方财力情况,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切实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研发费150%的加计抵扣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底,对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型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延续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现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相关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缓减执行期至2012年底;给予1—6个月的稳定就业补贴(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或企业自主培训定点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规范清减涉企收费。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进一步清理规范并从低执行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垄断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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