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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 慈政发〔2012〕56号
发布于 2012/9/5 2:48:41 点击量: 10803

   
   
五、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十五)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落实企业研发投入150%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执行加计抵扣政策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宁波市科技型企业除外),且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1.5%的,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六)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扶持力度。积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实现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率先突破和产业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积极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973及宁波市重大(重点)科技攻关等重大项目,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并有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对没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验收(鉴定)的宁波市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含经信系统),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鼓励引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创新型企业,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审计费补助;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达到要求,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对新认定的本市级科技型企业和宁波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七)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知识普及,鼓励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打造自主知识产权。加大对发明专利申请和专利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对当年授权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每件分别奖励2万元、2000元、10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外观专利减半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进入实审程序的,每件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按上级要求配套支持。
  (十八)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通过评审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当年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培育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考核达到标准的,最高每家奖励10万元;对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转移中心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引进并在慈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一事一议”;对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来慈单独或联合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实施“一事一议”。

  六、促进外贸稳定
  (十九)鼓励支持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安排300万元资金,对企业开展符合商务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贸易进口,超过上年1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的奖励。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对全市重点外贸企业的经营者按出口业绩实行分档奖励。对上年度外贸出口前100名企业,今年出口增长在10%以上的,奖励6万元。对上年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企业,今年出口增长5%-10%的,奖励15万元;增长超过10%的,奖励20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30万元。对上年出口1亿美元以上企业,今年出口增长5%—10%的,奖励20万元;增长超过10%的,奖励30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40万元。对上年出口超过5亿美元,今年持平的,奖励50万元,增长5%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对上年进口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进口增长5%-10%的,奖励8万元;增长10%—20%的,奖励15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万元。
  (二十)鼓励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对国家、省(宁波市)新认定的重点培育出口名牌,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奖励;鼓励扩大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对单独建帐(以自主品牌出口)的宁波市级以上名牌(商标)产品出口达到100万美元的,经企业申报并经审查认定,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出口企业当年度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国际市场拓展。对企业参加市经信局组织的境外展会和境内国际性涉外展会(含广交会场外馆、网上广交会)给予展位费全额或部分补贴。
  (二十一)鼓励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援外项目。对经批准在境外以新设、增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资源开发的企业,中方总投资达到30万美元的,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8元的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对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成套设备输出权、援外项目实施资格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权企业当年实施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含分包)经营额,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3元的奖励。继续对自营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本地产品减征40%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二十二)支持企业防范市场风险。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投保费15%的补贴。对上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下同)的企业,2012年7月份以后新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再给予不超过10%的保费补贴;同时,对2012年7月份以后新投保的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500万美元以下),安排200万元的出口信保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保费支持(办法另行制定)。支持企业开展反倾销案件应诉,对反倾销案件应诉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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