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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甬财政工[2012]124号、智慧办[2012]4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信委 发布于 2012/10/22 9:31:00 点击量: 13648

第五条 项目确定
(一)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报市政府确定。
(二)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市经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或补助资金文件。
第六条 资金下达
(一)智慧城市引进和建设的重大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批准确定方案下拨。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根据立项文件或资助文件下拨资金。其中,对需要核查或验收的,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核查或验收后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三)市级各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07]449号)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拨付、使用相关补助资金。县(市)区级项目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下达,获补助的企业(单位)向属地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每年年初由市智慧办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在项目申报时须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待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市智慧办牵头负责对项目总体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智慧办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企业(单位)上报材料弄虚作假、项目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经发现,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智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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