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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2013)14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3/6/28 22:18:00 点击量: 12740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型初创企业引导工程

 

  1. 积极推进智团创业。实施“智团创业”计划,支持科技人员与企业加强合作,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回国创办创新型企业;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每年培育和扶持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具体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引导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允许所在单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对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其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2. 加快发展天使投资。设立总规模为5亿元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向创新型初创企业。加大对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严格落实扶持天使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天使投资退出渠道,搭建天使投资对接平台,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积极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天使投资。

 

  3. 构建新型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计划”,积极推进孵化器、加速器建设与发展。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机制,孵化器内企业税收总额不列入考核指标。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资助,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补足20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补足500万元资助。经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其公用服务设施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鼓励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设立“种子基金”,加快构建以“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为服务模式的新型科技创业服务体系。

 

  (二)创新型成长企业培育工程

 

  1.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管理。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完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制度。每年筛选认定一批创新基础较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实行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建立宁波市创新型企业监测预警制度,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科学管理,加强科技统计分析研究,增强科学决策能力。

 

  2. 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强化市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扩大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先支持以创新型企业为主体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以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市级科技项目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实施。

 

  3. 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完善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基地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发展。实施发明专利增量服务工程。5年内市本级每年安排4000万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大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每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1000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00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创新权益。强化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企业发展战略,将企业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支持创新型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全面增强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培育、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培育国际知名品牌。

 

  4. 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机制,设立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研发机构集聚。鼓励创新型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给予4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补足500万元的资助。鼓励外资企业、央企在我市建立企业研发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推进区域性研发中心建设。鼓励创新型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研发机构,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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