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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2013)14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3/6/28 22:18:00 点击量: 12738

 

  (三) 创新型领军企业提升工程

 

  1. 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承接国家科技创新任务。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提升计划,鼓励企业参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973、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等国家级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配套支持。建立健全创新型领军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联系制度,探索开展“一企一策”和“一对一”科技帮扶工作。

 

  2. 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创新型领军企业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对认定的市科技创新团队,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认定的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连续扶持3年。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深入推进协同创新。

 

  3. 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企业研究院,根据前三年的研发经费总和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独立企业研究院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条件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进口研发仪器设备可参考科研院所进口设备享受免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在海外技术高地建立研发机构,提升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研发的水平和能力;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市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强化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加强对企业创新管理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加强制度创新、完善组织方式创新,推进企业决策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提升企业管理科学化水平。引导建立与创新成果挂钩的薪酬制度,鼓励企业试点推行股票期权等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机制,激励科技人员持续创新。

 

  (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示范工程

 

  1. 培育优势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完善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机制,以产业发展需求部署创新链,坚持以规模化、高端化、集群化为方向,推进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等四大战略产业和海洋高科技、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各地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的支持。对经认定的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基地),认定当年给予300万元财政补助,在此基础上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园(基地),认定当年再给予300万元财政补助。

 

  2.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宁波市“一区多园”建设。充分发挥宁波国家高新区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按照“优势互补、错位发展,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以宁波国家高新区为核心区,在全市范围内遴选设立若干专业园,每个专业园重点培育1~2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细分领域。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宁波国家高新区与各专业园之间实现技术、人才、项目、资金等要素资源的流动和共享,进一步拓展和优化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鼓励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引导开发区和功能区转型升级,实现向创新型园区转变,形成开放互联、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引导创新型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进入集聚区,鼓励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向集聚区集聚,促进创新要素集聚、转移和扩散,提升集聚区研发、生产、物流、服务等活动效率,推进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到2016年,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少于5家。

 

  3. 加强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深化完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机制,健全以公共服务量、服务收入和科技支撑效果为重点的绩效考评,提升平台运行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合作共享,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中试装备等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扶持,创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探索建立技术交易市场,落实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中介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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