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镇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2)22号
信息来源:镇海区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8/4 21:20:00 点击量: 15091

   

   

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1.鼓励引进新兴产业。对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对2012年开始新投产,经认定符合国家和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导向,且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从投产销售之月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要求,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关键设备(技术)投资350万元以上,通过综合评审后列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项目竣工后经认定,按技术改造项目关键设备(技术)实际投入额(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按项目分类给予6%以内的奖励,其中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高端先进设备奖励标准按项目分类上浮1个百分点(即该设备最高可按7%奖励),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3.鼓励工业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或引进新产品产业化。对企业新产品列入市级新产品试产计划,评为宁波市级优秀新产品的,每只给予2万元奖励;评为宁波市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给予5万元奖励;评为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的,每只给予10万元奖励;评为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的,每只给予20万元奖励(上述新产品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4.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和服务,开通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补助。

 

  5.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销平台,其中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组织的境内外各类重点商品展销会,经认定后,给予每个展位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列入年度补助计划范围的专业产品展览会,经认定后,给予每个展位人民币3000元以内的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加大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6.整合提升产业集聚区。加大对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园区的领导和扶持力度,积极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辐射力的产业基地。加强对产业基地工作支持,对首次列入市级及以上产业基地或通过产业基地年度考核的,按上级文件精神给予10万元以内的配套工作经费补助。

 

  7.新列入市级及以上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基地(企业)和绿色企业,经认定,给予市级5万元、省级及以上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实施梯队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8.培育大企业(集团)。对首次年销售收入上台阶企业给予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10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0万元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5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0万元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2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20万元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1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首次奖励后,又达到高一档目标的企业,奖励差额部分。

 

  列入大企业(集团)培育计划的企业,应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同时每年制订年度发展计划,报区经信局认定。企业完成年度发展计划的,经认定,以其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长20%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6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如企业提前完成三年培育计划的,自完成年度起每年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长20%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8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至原三年培育期满止。每家企业(集团)当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9.积极培育总部经济企业,做强小型巨人企业。对经认定列入区总部经济培育计划、小型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并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期为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需提交情况报告和发展计划;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企业培育计划。三年培育期满,被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小型巨人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总部经济企业、小型巨人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10.争创市级标杆计划企业。对首次入选宁波市创业创新示范企业、高成长培育计划企业,或通过考核验收的,按宁波市政策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11.发展初创期企业,壮大创新成长型企业。对经认定列入区初创期企业、创新成长型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以内、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以内贷款额度3%的贴息补助和担保年日平均责任余额2%的担保补助。企业享受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政策最长不超过三年。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