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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2)22号
信息来源:镇海区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8/4 21:20:00 点击量: 15082

 

 

  七、推进智慧城区建设,加快“两化融合”发展

 

  24.推进智慧城区建设。鼓励智慧城区应用体系建设,重点扶持智慧物流、智慧安居、智慧健康等试点项目,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推进公共信息网络基础建设,提升公共场所上网环境,对提供公共信息网络服务的企业,按照运营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5.推进“两化融合”发展。培育一批信息化示范企业,对获得省、市、区信息化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 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实行信息化改造,对实施ERP等信息化项目投入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6.推动信息产业发展。鼓励软件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执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给予市级软件企业、市级重点培育软件企业5万元、20万元的奖励。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或嵌入式软件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 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或嵌入式软件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鼓励软件企业提升资质,对新取得国家资质认定的企业,按照市专项补助资金1:1的比例实行奖励;软件产品取得认定证书或获得著作权登记的,每件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的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八、实施年度奖项评选,营造支持企业发展氛围

 

  27.实施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按企业销售增速、税收贡献增速、产业集约度、创新能力、节能减排等方面综合评选出转型升级十佳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28.设立“工业企业效益奖” 。对经评审认定为年度区内工业企业效益前10名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29.实施节能考核奖励。对年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年度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其中,达到超额完成等次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的奖励;达到完成等次的,按年耗3000吨标煤及以上和年耗3000吨标煤以下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和省级及以上节能先进单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九、附则

 

  30.享受本《细则》政策的企业(单位)必须为国家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中,事前需列入年度培育、补助、奖励、考核等计划的,计划名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另行公布。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得享受本《细则》政策。

 

  31.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32.本《细则》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不包括查补税款)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补助、奖励标准。

 

  33.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34.享受以前年度政策尚未到期的企业(单位),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35.本《细则》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

 

  36.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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