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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鄞州区经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经信(2013)93号
信息来源:鄞州区经信局 作者:编辑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9/4 13:43:00 点击量: 6369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鄞州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导向目录且通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四条  扶持5个优势传统产业先进单体技改项目: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不含税)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先进性项目,竣工验收后, 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当年补助最高额度为300万元。


    第五条  扶持5个新兴产业技改项目: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不含税)的设备(技术)且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其中投资5000万元以上高端、示范、带动型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于优势传统和新兴产业技改项目中,单体设备在100万元以上(不含税)、满足“四减两提高”(减员增效、减能增效、减污增效、减耗增效,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优质品率)要求的“机器减人”设备投资,在原有补助比例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且在年初预算中优先保证。


    第七条  建设周期原则上为1年,新兴产业中投资5000万元以上高端、示范、带动型项目允许超过,但最长为2年,计算时间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


    第八条  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改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补助。


    第九条  对项目中设备的有关规定


    1、项目竣工后,企业实际购置的设备、技术应与申报时的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一致,且主要生产设备应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项目内容有较大调整的,企业需提前向区经信局上报调整报告,区经信局视调整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项目补助。


    2、项目竣工后设备须已安装并可投入使用,购入设备、技术的额度(不含税,下同)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没有到期的票据应取得正规的收据视作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帐单。设备若采用融资性租赁,以实际支付购买设备的金额作为支付的依据;或设备采用经营性租赁,以实际支付租赁费的金额作为支付的依据。


    3、以设备、技术购买合同为依据,支付设备、技术金额80%以上,并取得发票的,按合同上的设备、技术金额全额计算;不足80%的,可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技术投资额(无购置合同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


    4、自制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待设备完工后,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


    5、对于车辆、电梯、空调、电脑等辅助设备,若非直接用于生产性的,则不予补助。若混用的,则按所占面积比例分摊享受。


    6、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7、因特殊生产(例如药品生产要求的GMP等)要求而进行的装修部分视同设备投入。


    对上述有关的各项文件资料和信息,可以从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www.yzjx.gov.cn)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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