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区经信局相关文件精神,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区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重点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列入的补助项目竣工后,由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初审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对按期竣工项目由区经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核查,确定项目的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再由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拨付到相关企业。企业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计划管理,若申报投资额与考核结果相差20%以上,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对延期竣工的项目,相应扣减补助比例,按每延期竣工1个月,扣减补助比例0.5%计算。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事前介入以及事后审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补助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停止其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资格:
①有偷税、骗税等行为已经处理的;
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③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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