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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科(2014)16号
信息来源:鄞州区科技局 发布于 2014/4/12 10:35:00 点击量: 18070

    第四章 专利荣誉企业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荣誉企业奖励。是指我区内的企业单位,被上级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为专利荣誉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行为。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获得不同级别专利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具体标准分别是: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省级专利示范企业补足2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补足40万元,晋升国家示范企业的补足5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只享受荣誉,不安排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荣誉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的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奖励实施。在上级授予专利荣誉企业文件下发后,启动实施区本级的奖励程序,企业无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六条  奖励领取。专利荣誉企业依奖励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七条  专利维权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法人单位,为维护自主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权利不被他人侵犯,而进行一系列独立的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专利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根据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总额,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十八条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30%的比例,给予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维权地的界定。国内与国外维权地的界定,以该项专利、技术秘密维权终审法院属地为准,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施专利维权的,视同国内。

 

    第二十条  申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技术秘密为企业法人单位所有;

 

    3、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技术秘密权;

 

    4、专利、技术秘密维权已终结,并胜诉;

 

    5、在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过程中,符合要求的费用总支出额达到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须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企业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申请表》(附件2);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扉页、技术秘密所属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4、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5、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费用清单(自制表格形式)。

 

    第二十二条  申报时间。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逾期超过12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

 

    第二十三条  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第二十五条  资助确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二十六条  资助领取。受资助对象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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