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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科(2014)16号
信息来源:鄞州区科技局 发布于 2014/4/12 10:35:00 点击量: 18066

    第六章 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

 

    第二十七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指在我区的企业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独占使用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1年内,在实施产业化过程中,专利技术产品累计达到一定销售额后,主要按该专利技术含量(以下称:优秀发明专利资助)和产业化实现的销售额(以下称:发明专利产业化)两种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二十八条  资助资金的分配要求。企业单位在获得优秀发明专利或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后,其中应提取不少于10%比例的资助金额,实施对发明人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申报优秀发明专利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1、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财务上独立核算;

 

    2、该专利为申报单位已授权的自主职务发明专利;

 

    3、拥有独立的专利使用权;

 

    4、该专利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好、技术整体完整、预期产业化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好;

 

    5、该专利技术已实施产业化,从授权之日起的12个月内,连续累计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而尚未达到1000万元的;

 

    6、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三十条  优秀发明专利资助的数量及额度。根据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情况,每年择优确定一定数量的优秀发明专利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优秀发明专利资助的申报办法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七份):

 

    1、《鄞州区优秀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3);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与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附件5);

 

    5、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承诺书;

 

    6、该专利技术水平、创新性、技术整体完整性、预期产业化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等佐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优秀发明专利资助的评审。对所申报的项目,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评审,每个独立项目应有5位(含)以上专家进行评分,评审采取专家负责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优秀发明专利资助的评审分值与准入。评审采取百分制,75分(含)以上的为推荐项目,74分(含)以下的为淘汰项目,淘汰项目不予资助。

 

    第三十四条  申报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1、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财务上独立核算;

 

    2、该专利为申报单位已授权的自主职务发明专利;

 

    3、拥有独立专利使用权;

 

    4、该专利技术已实施产业化,从授权之日起的12个月内,连续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5、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的额度。按不超过核定后销售额1%的比例,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的申报办法及要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应先通过“宁波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受理后再向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1、《鄞州区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申请表》(附件4);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与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见附件);

 

    5、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承诺书。

 

    第三十七条  优秀发明专利和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的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三十八条  资助的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三十九条  资助项目的审核。申请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项目的销售额进行核准。

 

    第四十条  资助确定。对符合要求的优秀发明专利和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批准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四十一条  资助领取。企业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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