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鄞州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科(2014)16号
信息来源:鄞州区科技局 发布于 2014/4/12 10:35:00 点击量: 18069

    第七章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指在我区内工商注册登记,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专利事务所(公司),在年度内为我区的专利委托人,所提供的专利代理数量大,且代理的授权专利产业化实施率高,在达到一定的绩效后,给予其一定资金资助行为。

 

    第四十三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区内工商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已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3、年度内为我区的专利委托人提供专利申请代理量,累计达到3000件(含)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12%(含)以上,且由其代理的当年各类授权专利中,企业产业化实施率达到50%(含)以上;

 

    4、当年中未发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5、当年未发生被我区委托人投诉或被投诉经查不属实的。

 

    第四十四条  资助额度。代理机构在达到上述代理绩效目标后,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四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应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1、《鄞州区专利代理机构绩效资助申请表》(附件7);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

 

    4、年度内为我区专利委托人所代理的各类专利清单;

 

    5、年度内由事务所代理的我区内各类授权专利清单和产业化实施情况汇总表。

 

    第四十六条  申请时间在次年的1月底前,向区科技局归口管理科室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

 

    第四十七条  申请程序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四十八条  资助审核申请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资助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申报进行核准。

 

    第四十九条  资助确定对符合要求的资助申请,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批准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五十条  资助领取申请单位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一条  所有资助(奖励)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专利专项资金。

 

    第五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奖励)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奖励)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中涉及上级部门政策的内容,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