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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
甬科知(2014)15号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信息网 发布于 2014/5/8 9:40:00 点击量: 20980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专利技术产业化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近三年拥有各类国内授权专利18件以上(其中,含发明专利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4件以上; 


  (三)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宁波市技术和产业政策;

 
  (四)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连续盈利,企业近三年销售额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 


  (六)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七)企业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有知识产权工作方针和近期、中长期目标,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八)企业专利运用和保护良好,近三年没有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的专利违法行为。

 
  第七条 首次认定的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省级专利示范企业补足20万元资助,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足30万元资助,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足40万元资助。 


  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市专利示范企业条件,可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且可参加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不享受前款所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八条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 


  (三)企业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相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四)企业近三年拥有的有效授权专利汇总表;

 
  (五)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含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数据,并附市统计局报表(科技项目情况表、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第十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三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视为未通过,给予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 


  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三章 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必须含有近三年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在有效期内,无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申请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必须已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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