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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
甬科知(2014)15号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信息网 发布于 2014/5/8 9:40:00 点击量: 20984

 
  (一)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占企业上年销售额的比例超过15%; 


  (三)符合宁波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 


  第十四条 资助的额度及方式: 


  (一)实行定额、择优资助原则; 

  (二)获得立项的项目给予4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20万元在项目立项时支付; 


  (三)其余经费在次年支付时,须符合第十三条各款要求,且满足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增加20%以上的要求。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项目的执行,未支付的经费停止支付:

 
  (一)所依托的专利技术被宣告无效或不缴纳年费的; 


  (二)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企业关停并转的;

 
  (三)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四)未达到本章十四条(三)款所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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