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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118号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6/30 13:01:00 点击量: 14371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八)县级财政可对“小升规”工作业绩突出的所辖乡镇(街道)和首次上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奖励补助的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各地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十)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各市、县(市、区)“小升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和省级有关涉企专项资金扶持的重要参考。对工作扎实、业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各地应遵循企业自主自愿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新上规模企业“创业成长之星”评价认定工作。对被评价认定为“创业成长之星”的,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择优进行奖励扶持。

 

    (十三)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小微企业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倾斜,尤其要重点扶持新上规模的企业。

 

    四、强化融资支持

 

    (十四)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和新上规模的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帮助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意识。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可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向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和培育工作,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完善信用体系。

 

    (十五)建立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向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倾斜。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力和企业经营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储于承办银行,承办银行相应配套信贷资金,为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抱团组建互助性担保合作组织。也可由商业银行认可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将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按照区域、行业及其产业链,组建融资互助合作组织,促进小微企业抱团增信、抱团融资。

 

    (十七)加强政策引导,开展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让利于小微企业,切实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压力。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企业贷款增速。

 

    (十八)组织开展成长型小微企业与投融资机构合作对接活动,积极搭建“产业、技术、资本”直接对接平台。进一步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项目,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小升规”工作。

 

    (十九)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抵质押方式和担保服务方式,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二十)深化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推动林权、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位使用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无还款续贷、宽限期等还款方式创新。推广小微企业“信贷工厂模式”,提升信贷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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