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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118号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6/30 13:01:00 点击量: 14368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九)各市、县(市、区)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组织力量开展不定期督查,确保有关取消、暂停和降低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政策文件执行到位。

 

    (三十)进一步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收、免收范围,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和新上规模的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质量检测、检验检疫等方面的费用,3年内按其标准减半收费。

 

    (三十一)坚决防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及变相摊派收费等行为,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有关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不得为小微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十二)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企业减负监督检查工作,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结果。

 

    八、加强领导和协调

 

    (三十三)建立“小升规”工作考核机制。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省政府确定的“小升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加强工作考核,每年组织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各市、县(市、区)也应参照开展“小升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三十四)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研究制订有利于“小升规”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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