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118号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6/30 13:01:00 点击量: 1429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全省个体经济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推进全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提升发展,再创发展新优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深刻领会“小升规”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促进“小升规”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发展规模经济,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

 

    (二)明确“小升规”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规模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全面完成3年培育10000家“小升规”企业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税费政策扶持

 

    (三)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各市、县(市、区)在权限范围内研究制订有利于“小升规”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四)“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扶持。


    (五)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六)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新上规模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