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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财政局关于下达《宁波市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15 0:15:00 点击量: 19121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补助。按项目的实际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2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两化融合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50%和50%的比例共同承担,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以70%和30%比例分担补助。行业两化融合示范项目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重点择优筛选不超过2个行业进行补助。每个行业总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推进补助。对通过国家工信部、市经信委考核验收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信息化普及提升工程培训补助。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四、前两年已得到过两化融合扶持资金补助的企业,当年不再列入补助范围。已列入市两化融合标杆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不受前述条件限制并优先补助。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两化融合示范项目

 

    (一)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申报重点、条件、材料和程序等,以当年通知形式另行发文,有关通知可从市经信委(www.nbeic.gov.cn)网上查询。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经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属地经信局(经发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二、各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当地经信局(经发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核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试点企业。

 

    第七条  项目验收与资金下达

 

    列入计划的项目,属地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承担的企业和软件公司要积极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项目竣工后,由企业提出并编写项目竣工报告、报属地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经各地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经信委。行业信息化整体提升项目竣工报告由企业直接报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在确认项目竣工后,由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对确认的竣工项目进行财务核查,确认财务完成数。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企业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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