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监督管理
列入计划的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无正当理由而达不到申报时目标或其他原因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即为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申请单位近三年内获得政府补助但未履行相关承诺;
3、申请单位前三年内,项目申报对政府弄虚作假的;
4、申报单位在前三年中有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或挪用专项资金的,除按原渠道追回项目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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