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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财政局关于下达《宁波市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15 0:15:00 点击量: 19120

 

    第八条  监督管理

 

    列入计划的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无正当理由而达不到申报时目标或其他原因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即为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申请单位近三年内获得政府补助但未履行相关承诺;

 

    3、申请单位前三年内,项目申报对政府弄虚作假的;

 

    4、申报单位在前三年中有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或挪用专项资金的,除按原渠道追回项目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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