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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科计(2014)49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8/12 18:31:00 点击量: 11523

 

 

  第二章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

 

  1. 对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 在服务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繁荣和活跃技术市场,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让方面作出贡献的技术转移机构; 

 

  3. 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市内有效实施转化的成果供给方和受让方;

 

  4. 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市外省内有效实施转化的成果供给方; 

 

  5. 市外科技成果在市内有效实施转化的成果受让方。 

 

  第六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1. 对成果来源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市内转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成果供给方5%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给予成果受让方10%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2. 对成果来源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市外省内转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成果供给方不超过1.5%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3. 对成果来源于市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市内转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成果受让方不超过5%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4.对在市或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举办的竞价(拍卖)活动中成功竞拍的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再给予成果受让方5%的激励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实行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标准为:促成的年度技术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1.5%的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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