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科计(2014)49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8/12 18:31:00 点击量: 11527

 

  第三章 转化资金支持条件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相应的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等,或由具有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果评价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 

 

  2. 优先支持成果所处领域属于我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创意设计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3.成果创新性强,技术成熟度高,具备开展中试或产业化开发的条件; 

 

  4.项目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大、产业带动性强、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5. 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6.成功向受让方转移,且技术交易金额(包括技术股权等)在100万元以上; 

 

  7. 科技成果产权清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 科技成果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在宁波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良记录; 

 

  2.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协议,并已支付相关成果转让经费或技术股权;

 

  3.已制订完整的项目投资和产业化开发实施计划,具备较强的产业化开发能力; 

 

  4.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条 科技成果供给方应具备的条件: 

 

  1.在宁波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2.已与宁波市内或浙江省内的企事业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协议,并获得成果受让方支付的相关成果转让收益(包括技术转让费或技术股权等)。 

 

  第十一条 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 取得市级或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资格,已列入市和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培育计划;

 

  2. 促成的年度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200万元以上; 

 

  3. 年度绩效考评等次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第四章 转化资金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发布转化资金申请指南。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可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科技成果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科技成果的专利证书或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 技术交易协议及合同登记证明;技术交易额(技术股权)支付凭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上两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 

 

  2. 科技成果供给方应提供的材料:科技成果的专利证书或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 技术交易协议及合同登记证明;技

术交易额(技术股权)支付凭证。 

 

  3. 技术转移机构应提供的材料:市级或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证明;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促成的技术交易协议及合同登记证明;促成的技术交易额(技术股权)支付凭证。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技术转移机构,经专家评审后列入年度转化资金支持计划,实施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转化资金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实施资金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