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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国税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10/9 17:15:00 点击量: 9646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事先备案的管理办法,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等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管理办法。

 

  四、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五、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程序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21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条件进行审核

 

  七、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间,对情况变化导致实际经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或情况变化后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而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管理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简化手续,减少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认真开展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同时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做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监控,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等工作环节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开展实质性审核。

 

  九、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管理事项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事项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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