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
发布于 2013/1/23 10:20:13 点击量: 31972


    4、培训补贴实行按季申报。定点培训机构于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提交补贴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受理汇总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材料送交相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核发至相应机构。
   
    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定点培训机构于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服务窗口申报,其他区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申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本区补贴材料汇总上报至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同时,将报送的经费补贴汇总表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汇总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材料送交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拨付至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其他区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拨付至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相应培训机构。
    
    (二)培训学员补贴
    
    本方法是指培训学员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在定点培训机构缴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学员个人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失业保险基金直接补贴培训学员的方式。
   
     1、培训学员参加培训可自行选择定点培训机构,报名时应填写《宁波市职业培训学员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学员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3),并全额缴纳培训费用。
    
     2、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备案后,应将人力社保部门对学员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结果告知学员本人。
   
    3、培训学员通过考核并获得相应证书六个月内,可携带补贴材料到认定该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申报培训补贴。补贴材料包括:《学员补贴申报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发票原件与复印件及指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培训学员也可委托定点培训机构代为办理培训补贴手续,委托办理应填写《宁波市职业培训补贴委托办理表》(以下简称《补贴委托办理表》,详见附件4)。定点培训机构应将委托其办理的培训学员补贴材料按季汇总,并填写《宁波市职业培训补贴学员汇总表》(以下简称《补贴学员汇总表》,详见附件5),一并报至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
    
    4、培训补贴材料由培训服务窗口按季汇总,并于每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台账送交相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7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拨付至相应机构,由相应机构核发至培训学员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培训学员或受托定点培训机构,向市人力社保局服务窗口统一申报,其他区培训学员或受托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申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本区补贴材料汇总上报至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同时,将报送的经费补贴汇总表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汇总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台账送交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拨付至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其他区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拨付至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培训学员提供的宁波银行账户内。
   
    (三)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补贴
   
     本办法是指定点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定点行业协会面向本行业系统职工开展免费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失业保险基金直接补贴给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的方式,培训成本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给予补贴。
   
    1、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开班备案及培训补贴申报方法按“定点培训机构”管理要求执行。
   
     2、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如已有专项补贴资金,则不允许再申报本培训补贴。
   
     五、工作要求
   
     1、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加强定点培训单位管理、严格定点培训单位认定程序、规范职业培训办班活动,做到培训补贴程序明确、培训补贴台账清楚、培训补贴经费到位,强化对定点培训单位依法、诚信、规范办学的指导。
   
     2、各定点培训单位应注重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质量、积极为培训学员提供各项便利服务,努力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补贴材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整理汇总,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贴申报。
   
    3、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加强对培训补贴经费的监管。对补贴对象经查实不符合补贴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对已下发的培训补贴,将予追回。对违规定点培训单位,予以取消定点培训资格;对以不当手段骗取培训补贴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有关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宁波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告知单
                2.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审核)表
                3.宁波市职业培训学员补贴申报表
                4.宁波市职业培训补贴委托办理表
                5.宁波市职业培训补贴学员汇总表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