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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江东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4)18号
信息来源:江东区经信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6/25 18:10:00 点击量: 13770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度由区评委办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宁波市江东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委办受理。

 

    第十八条  评委办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讨论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委办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排名前5位(不足5家的按实际数)的企业(组织),提出候选名单报评委会,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投票决定区长质量奖拟奖企业(组织)名单,并在区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通过的拟奖企业(组织)名单,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以江东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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