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可以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但应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应从本企业(组织)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二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及相互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并根据评委办的要求积极开展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建设,在本区域内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每年3月底前向区评委办提交上年度本企业(组织)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评委办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组织)的监督。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区质监局,区质监局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连续2年不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失去示范带动作用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第三十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评委办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和经费补助,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委办必须切实组织好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届时《关于印发宁波市江东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1〕23号)自行废止。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 宁波市出口质量奖失效
- 宁波市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失效
- 宁波市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失效
-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励失效
-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励失效
-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励失效
- 浙江省工业名牌奖励(余姚)失效
- 宁波市“示范性设计对接”项目失效
- 宁波市工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失效
- 奉化市工业企业著名企业家奖励失效
- 奉化市工业“亩产英雄”企业奖失效
- 奉化市工业“优秀转型升级企业失效
- 奉化市工业“著名企业”奖励失效
- 宁波市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资助失效
- 宁波市外贸创新企业奖励失效
- 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工业失效
- 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奖励(设计失效
- 余姚市市长质量奖失效
-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推荐失效
- 奉化市市长质量奖失效
- 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制造失效
- 江北区区长质量奖失效
- 海曙区区长质量奖失效
- 慈溪市市长质量奖失效
- 北仑区区长质量奖失效
- 宁波市工业名牌奖励(余姚)失效
- 江东区区长质量奖失效
- 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奖励(设计失效
- 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制造失效
- 宁波市重点工业新产品奖励失效
- 镇海区新认定软件企业资助失效
- 浙江省自然科学奖奖励申报中
- 浙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申报中
- 慈溪市农业名牌认定申报中
-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科技服务体申报中
- 宁波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奖励申报中
- 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申报中
- 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奖励申报中
-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申报中
-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申报中
-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申报中
- 浙江省技术发明奖奖励申报中
-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奖励申报中
- 慈溪市工业名牌认定申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