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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江东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4)18号
信息来源:江东区经信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6/25 18:10:00 点击量: 13769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可以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但应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应从本企业(组织)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二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及相互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并根据评委办的要求积极开展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建设,在本区域内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每年3月底前向区评委办提交上年度本企业(组织)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评委办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组织)的监督。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区质监局,区质监局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连续2年不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失去示范带动作用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第三十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评委办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和经费补助,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委办必须切实组织好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届时《关于印发宁波市江东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1〕2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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