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18号)等规定,设立宁海县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节能专项资金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推进全县节能(节水)技术应用、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光伏产业发展、节能监测、能效评估、电(水)平衡测试、培育节能中介机构等工作。
第三条 县节能专项资金由县节能办、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包括市节能专项资金县配套资金)。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清洁生产;
(四)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电(水)平衡测试、固定资产节能评估;
(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六)培育节能中介服务机构
(七)分布式光伏电站;
(八)落后机电设备、老旧熔炼、热处理、加热设备等淘汰工作;
第三章 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节能改造项目
(一)对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5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单位)节能改造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二)对列入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在享受市节能补助资金(包括县配套部分)的基础上,按1:1标准予以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单位)县级财政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在本县实施,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每吨标准煤700元的奖励,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和项目实施企业各奖50%。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40万元。享受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额在40万元以下的,按本款规定予以补差。
第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列入年度县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在通过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开展节能专项工作。
(一)企业完成由政府部门计划安排并经有资质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监察、锅炉能效测试、电(水)平衡测试、节能诊断等技术专项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经费补助。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按要求经节能评估并通过审查批复的,其评估费按实际发生额50%给予补助(报告表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报告书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评审经费由组织单位按实列支(其中专家咨询费500—800元/人)。
第十条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
对当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同期下降,且完成县政府(县节能办)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有上级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应达到标准)的重点用能企业,当年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一条 培育节能中介机构。
对在我县注册的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或开展节能相关咨询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当年在本县推广服务企业中产生节能成效明显,被评为优秀节能中介机构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二条 推进分布式电站建设的奖励。
对在我县实施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且项目须采用宁海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且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60%以上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6个月按0.1元/千瓦实行电价补助。
第十三条 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助
对当年完成淘汰高能耗落后电机、熔炼炉、热处理生产线、加热设备,有明显节能效果的单台(套)设备,且新腾出的用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3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或项目)最高补助额不高于40万元。
第十四条 已享受技改补助的设备不再补助;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项目不重复补助和奖励(市节能量补助项目和省绿色企业奖励除外),就高兑现。
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一)未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计划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
(二)为执行上级下达的节能降耗工作要求的企业;
(三)严重违反有序用电规定的企业;
(四)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的企业;
(五)无特殊原因,拒不按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锅炉能效测试、电平衡测试和能源监察、审计的企业;
(六)经监察,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应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进行的企业,或能评未通过擅自投产的企业。
第十六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基本条件:
(一)节能改造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列入年度重点节能改造等项目计划,且项目已实施完成、稳定运行。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县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按设计要求能够安全稳定运行。
(四)项目列入省、市、县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项目按照淘汰计划已全部完成淘汰。
第十七条 对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能、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由企业(单位)向所属乡镇(街道)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县节能办,县节能办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和腾出用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节能量和腾出用能量审核、并对审核报告进行初审,县节能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经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一)节能改造项目
1、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2、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1、2);
3、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4、节能项目财务核算帐;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5、其他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2、合同能源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3、合同能源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4、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务核算帐;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三)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1、企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的总结材料
1.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项目实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县或县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工程决算;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四)淘汰高能耗设备项目
1、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总结材料;
2、宁海县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5);
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见附表9);
4、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有关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等;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计算按《宁波市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计算有关暂行规定》(甬经信节能〔2011〕325号)执行,对其节能量和投资额的审核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
审核经费采取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从县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办法按《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1〕32号)执行。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专家费,从县级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其他项目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优秀节能中介机构:
1、优秀节能中介机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6);
2、年度优秀节能中介机构批复文件。
(二)能源审计、能源监察、能效测试、项目能评等:
1、节能专项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表7);
2、能源审计、能源监察、锅炉能效(电平衡)测试报告,项目能评报告及批复;
3、锅炉能效测试、电平衡测试、项目能评费用发票复印件;
4、有关整改情况说明。
(三)节能目标考核:
1、节能目标考核企业奖励申请表(见附表8);
2、企业年度能耗报表。
第二十条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已申报技改项目补助的设备,不得再申报节能、清洁生产、项目的设备补助。
(二)申报补助的设备必须投入到位,以发票为依据,按项目实施竣工年度为结算年度,截止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节能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项目,须允许自实施之日至下年底止,跨二个会计年度。
(三)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的申报,每年分二期进行,分别为5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其他项目奖励、补助的申报每年10月30日前进行,由企业根据要求填报资料,乡镇(街道)初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节能办。
(四)相关的政策文件、申请表格等可从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www.jfj.ninghai.gov.cn)下载。
(五)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实地核查有关资料和财务凭证,经会审确定补助(奖励)标准,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县经信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县财政局将补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二十一条 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申报企业三年内申报节能补助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审核结果,如实际应兑现额度超出预算安排,扶持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度起执行。
附表:1、宁海县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
2、宁海县节能项目投资明细表
3、宁海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4、宁海县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5、宁海县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表
6、宁海县优秀中介机构奖励项目申请表
7、宁海县节能专项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
8、宁海县节能目标考核企业奖励申请表
9、宁海县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种子种苗失效
- 余姚市节能产品资助失效
- 余姚市受灾企业更新设备资助失效
-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市场流通失效
-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经营失效
- 镇海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报失效
-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服务组织失效
- 宁波市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失效
- 宁波市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失效
- 高新区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失效
- 高新区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转产补失效
- 高新区工业企业节能降耗补助失效
- 高新区企业采购节能产品补助失效
- 高新区节能改造和提高生产安全失效
- 高新区节能环保服务企业(项目失效
- 慈溪市“机器换人”减员增效奖失效
- 高新区区级技改项目补助失效
- 高新区企业新产品奖励失效
- 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奖失效
-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设备投失效
- 宁波市光伏发电项目资助(制造失效
- 宁波市光伏发电项目资助(应用失效
- 宁海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失效
- 宁海县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失效
- 宁海县节能技术应用(节能改造失效
- 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奖失效
- 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失效
-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的节能环失效
- 重点流域工业点源治理和清洁生失效
- 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国家资助失效
- 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资助失效
- 大气雾霾综合防治工程国家资助失效
- 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失效
- 宁波市重点工业新产品奖励失效
- 宁波市企业节能改造项目资助失效
- 宁海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失效
- 宁波市高成长企业综合政策申报中
- 宁波市优秀节能新产品新工艺新申报中
- 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引导项申报中
- 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重点项申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