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兼并重组,解决实际困难
(十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鼓励有条件的优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优化政策扶持和服务,开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由区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十五)能动服务、能动司法帮扶困难企业。对困难企业要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积极做好分类处置和帮扶工作。其中,对生产经营正常、有市场、有效益,但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涉及担保的企业,推动开展逾期贷款调解合作,防止措施不当激化矛盾,引导企业自救互助,最大程度消除不稳定因素;对确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企业或已倒闭关停的企业进行封闭操作,推动企业兼并重组,防止资金链、债务链风险扩散;引导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平稳退出,做好善后工作,维护多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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