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镇海区府办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3)144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于 2014/5/12 9:14:00 点击量: 116040

 

 

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8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确保财政扶持资金,充分发挥扶持引导作用

 

    1.2016年前,区财政每年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增速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增速。

 

    二、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2.鼓励引进新兴产业。对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对2012年开始新投产,经认定符合国家和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导向,且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从投产销售之月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

  

    3.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要求,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关键设备(技术)投资350万元以上,通过综合评审后列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项目竣工后经认定,按技术改造项目关键设备(技术)实际投入额(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按项目分类给予6%以内的奖励,其中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高端先进设备奖励标准按项目分类上浮1个百分点(即该设备最高可按7%奖励),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4.鼓励工业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或引进新产品产业化。对企业新产品列入市级新产品试产计划,评为宁波市级优秀新产品的,每只给予2万元奖励;评为宁波市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给予5万元奖励;评为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的,每只给予10万元奖励;评为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的,每只给予20万元奖励(上述新产品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5.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和服务,开通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补助。

 

    6.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销平台,其中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组织的境内外各类重点商品展销会,经认定后,给予每个展位5000元以内的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列入年度补助计划范围的专业产品展览会,经认定后,给予每个展位3000元以内的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7.鼓励区内整机装备制造企业开展产业链合作。对区内整机装备制造企业年内采购区内装备制造企业(关联企业除外)产品实际额度首次合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经认定,给予年实际采购额部分1%比例的奖励;从第二年开始,对采购额比上一年度增加部分,按照1%比例进行奖励。单个企业(集团)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