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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府办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3)144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于 2014/5/12 9:14:00 点击量: 116042

 

   九、实施年度奖项评选,营造支持企业发展氛围

  

    29.实施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按企业销售增速、税收贡献增速、产业集约度、创新能力、节能减排等方面综合评选出转型升级十佳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30.设立“工业企业效益奖”。对经评审认定为年度区内工业企业效益前10名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31.实施节能考核奖励。对年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年度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其中,达到超额完成等次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的奖励;达到完成等次的,按年耗3000吨标煤及以上和年耗3000吨标煤以下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和省级及以上节能先进单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十、附则

 

    32.享受本《细则》政策的企业(单位)必须为国家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中,事前需列入年度培育、补助、奖励、考核等计划的,计划名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另行公布。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得享受本《细则》政策。

  

    33.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34.本《细则》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不包括查补税款)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补助、奖励标准。

  

    35.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36.原《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22号)文件停止执行;享受以前年度政策尚未到期的企业(单位),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37.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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