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施年度奖项评选,营造支持企业发展氛围
29.实施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按企业销售增速、税收贡献增速、产业集约度、创新能力、节能减排等方面综合评选出转型升级十佳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30.设立“工业企业效益奖”。对经评审认定为年度区内工业企业效益前10名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31.实施节能考核奖励。对年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年度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其中,达到超额完成等次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的奖励;达到完成等次的,按年耗3000吨标煤及以上和年耗3000吨标煤以下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和省级及以上节能先进单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十、附则
32.享受本《细则》政策的企业(单位)必须为国家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中,事前需列入年度培育、补助、奖励、考核等计划的,计划名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另行公布。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得享受本《细则》政策。
33.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34.本《细则》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不包括查补税款)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补助、奖励标准。
35.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36.原《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22号)文件停止执行;享受以前年度政策尚未到期的企业(单位),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37.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种子种苗失效
- 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失效
- 余姚市节能产品资助失效
- 余姚市受灾企业更新设备资助失效
- 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资助失效
-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市场流通失效
-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经营失效
- 余姚市信息化补助项目失效
- 镇海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报失效
-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服务组织失效
- 宁波市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失效
- 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失效
- 宁波市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失效
- 镇海区整机装备制造企业产业链失效
- 高新区工业企业管理咨询补助失效
- 高新区工业企业节能降耗补助失效
- 高新区企业采购节能产品补助失效
- 高新区节能改造和提高生产安全失效
- 高新区节能环保服务企业(项目失效
- 慈溪市“机器换人”减员增效奖失效
- 高新区区级技改项目补助失效
- 高新区企业新产品奖励失效
-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设备投失效
- 宁波市光伏发电项目资助(制造失效
- 宁波市光伏发电项目资助(应用失效
- 宁波市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资失效
- 宁海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失效
- 宁海县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失效
- 宁海县节能技术应用(节能改造失效
- 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奖失效
- 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失效
- 慈溪市两化融合项目资助失效
-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的节能环失效
- 重点流域工业点源治理和清洁生失效
- 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国家资助失效
- 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资助失效
- 大气雾霾综合防治工程国家资助失效
- 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失效
- 宁波市重点工业新产品奖励失效
- 宁波市企业节能改造项目资助失效
- 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奖失效
- 宁波市高成长企业综合政策申报中
- 宁波市优秀节能新产品新工艺新申报中
- 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引导项申报中
- 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重点项申报中
- 鄞州区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申报中
- 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申报中
- 宁波市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申报中
- 镇海区两化融合项目资助申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