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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府办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3)144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于 2014/5/12 9:14:00 点击量: 116049

 

    七、加大节能降耗力度,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21.鼓励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对技术设备(设施)实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及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300元/吨标煤以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认定年节能量的150%一次性奖励,其中50%奖励给实施项目的企业,50%奖励给区内实施项目的能源管理公司,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节能中介机构开展,费用在节能专项经费中列支。

  

    鼓励节能计量系统改造项目。对经认定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的企业,择优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0-50万元的,给予3万元以内奖励;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6%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能源综合利用。对清洁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其关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8%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市级及以上奖励项目不另行奖励。

  

    22.鼓励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对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及研发高效节能产品的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奖励,列入市级及以上奖励项目不另行奖励。对当年列入市级及以上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企业,给予5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

  

    23.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奖励10万元;达到双优等级的,奖励20万元。同时给予审核辅导费50%的补助,补助辅导费每家不超过3万元。

  

    24.鼓励开展节能专项行动。对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节能诊断、电平衡测试、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按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25.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设置准入退出门槛,实施有序、分步综合治理,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低贡献企业整体关闭和转产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已列入年度淘汰计划并按时完成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未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经认定,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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