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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宁党发(2014)18号
信息来源:宁海县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4/5/21 11:32:00 点击量: 61193

 

 

    二、明确方向,突出重点,优化产业扶持政策

    围绕产业转型发展方向,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科技强县、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开放型经济、人才引进培养、金融创新等八大方面。

    (一)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财政安排10000万元专项资金。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等四大战略性产业和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生命健康和新材料、新能源产业。

    1.加快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和重大应用示范项目,报经市、县审核评定通过后,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补助(配套);企业用地按照确定的供地价格挂牌,土地挂牌价格高于确定的供地价格以上部分用于“七通一平”费用等;自生产经营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部分补助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中的科技研发投入。

 

    2.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上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销售收入或者利税增速在30%以上的企业列入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名单,按其当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15%以上部分且在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奖励。

    3.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基地)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基地),给予30万元配套奖励,用于专业园(基地)基建建设和招商引资。

    4.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鼓励中科院等国家级研究机构和海内外博士及以上高新技术人才来宁海创办研发机构,经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补助,房租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引进的中试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经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研发机构研发经费和购置研发设备补助,房租实行“两免”优惠政策。

 

    (二)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县财政安排7150万元专项资金

    5.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培育期为2015一2017年)。

 

    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把年销售收入在1500一10000万元且年销售收入或利税增速达到25%以上的企业列入新一轮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培育名单,经县工业培育办考核通过后,以上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为基数,按其当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50%以上最高不超过100%奖励。经认定列入培育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剩余年限奖励政策。对已经列入上一轮百家企业成长培育计划(2012一2014)的企业不再列入本轮“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培育名单。

    6.加大技术改造项目投入力度,实施“机器换人”战略。

 

    县财政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

    对企业实施符合投资导向目录且设备投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分别按设备投入额的6%、4%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符合投资导向目录且设备投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零土地改造,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在上述补助标准上再提高2%给予补助;对小微企业实施符合投资导向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总额放宽至150万元,其他不变;对50万元以上机械手项目按投入金额的1叭给予补助;对设备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单台(套)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4%给予补助;对列入宁波市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7.开展综合实力工程、行业龙头企业评比,实施品牌和标准战略。

 

    县财政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

    开展工业综合实力5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评比,对当年入选工业综合实力50强、行业龙头企业给予表彰;对年进出口额前五位的“进出口五强企业”和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2%以上前五位的“出口成长型企业”给予表彰。鼓励企业走产业集约化发展,延伸县内行业制造产业链,对当年评定为实力工程、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协作配套方式与县内工业企业(关联企业、个体户除外)合作经营且单户企业合作经营金额在1000万元(模具1的万元)以上的按上一年协作配套金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在省级以上、年广告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地(市)级电视频道进行企业品牌宣传,按其当年支付的广告费用分别给予5%、3%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主持起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对企业参与起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一30万元奖励,当年参加复评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一15万元奖励。

    8.鼓励实施节能降耗。

    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鼓励企业应用和开发节能新技术(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对节能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按年综合节能量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对我县重点用能企业当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按下降比例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对开展电平衡测试、节能监测、能效评估和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培育引进节能中介机构,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0.1元/KW实行电价补助;对当年完成淘汰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老旧熔炼、热处理、加热设备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9.发展壮大小微企业。

    县财政安排450万元专项资金。

    加快推进“个转企”和“小升规”工作,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个转企”的企业,自完成“个转企”当年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80%奖励;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或者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财务费用补助;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10.推进减排和环境污染整治。

    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

    扶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重点区域(行业、企业)污染防治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示范、农村环境污染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补助。

    11.鼓励开展国内经济合作。鼓励企业参与省、市、县政府组织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央企对接、宁波周、省内山海协作等活动,对参加省内山海协作及县外重大科技合作等活动签约的每家企业补助1万元,对参加省外经济合作活动签约的每家企业补助2万元。

    12.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提升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开展二年一次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对当年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行精细化管理且登记备案的,或者企业聘请管理咨询机构对本企业管理现状进行诊断和65管理,并按诊断报告实施整改取得成效,按实际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企业当年列入市级试产计划的新产品数量达到3件以上的给予每件0.3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

    13.推进“两化融合”发展。对软件投入额(不包括设备硬件和软件服务咨询费)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县财政安排一定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

    14.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县财政安排140万元专项资金。

    进一步整合原有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优化国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组建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对新注册且投资额在一定额度的公共服务平台且取得一定成效,按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开办费补助;公共服务平台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第一年给予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的6叭奖励,第二、三年给予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的50%奖励;公共服务平台购置高端检测设备在享受新兴产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5%补助;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检测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15.鼓励建筑企业发展提升。

    县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

    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对当年主项资质等级达到特级、一级、二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5万元;对劳务分包企业自取得资质之日起,第一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二、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5洲奖励;对新获得交通、电力、水利、铁路行业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承接县外项目的企业且企业所得税回我县缴纳的,按其当年缴纳县外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新增部分按县外市内、市外分别给予50%、70%奖励,上一年无基数的减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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