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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宁党发(2014)18号
信息来源:宁海县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4/5/21 11:32:00 点击量: 61204

 

 

    三、统筹协调,加强配合,全面提高施政水平

    (一)强化部门责任。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招商中心、县金融上市办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各职能部门分头落实相关政策,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负责落实人才政策,县宣传部负责落实文化产业政策,县发改局负责落实总部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县经信局负责组织落实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技术改造、小微企业、节能降耗等政策,县科技局负责落实科技政策,县环保局负责落实减排和环境污染整治政策,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建筑业政策,县商务局(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外经贸和服务业政策,县招商中心负责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县金融上市办负责落实金融政策。今后政策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逐年提高政策聚焦力度和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资金管理。县产业政策优化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策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县财政局负责产业扶持资金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支付,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理使用资金,合理规定扶持条件和享受标准,简化申报和兑付程序,严格按照《意见》的政策和用途进行使用,形成相对固定的政策扶持资金预算专项。各专项资金及其组成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安排标准;年度结余资金并入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安排,具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关补充说明

    (一)享受本意见政策需要符合由县产业政策优化和实施领导小组确定的县产业导向目录。

    (二)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现行财政体制结算中的县级留成部分,不包括查补、代扣代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三)本意见中的“以上”、“达到”均含本级,投资额不包含拆迁和土地成本。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从高兑现;同一企业同一奖励项目是在原有基础上升级的,辛卜足差额。对投资较大或者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或者“一企一策”,对执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

    (四)对补助奖励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五)享受财政补助奖励的工业企业需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具体反映为R&D经费投入)中体现,规模以下工

业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体现。

    (六)除新注册的企业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各项补助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的60%。

    (七)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项目审核验收工作将有计划逐步推向服务外包。

    (八)切实加强服务企业工作。建立健全县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和“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推动8718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宁海县子平台的全面实施。为融资担保需要,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审批,允许工业企业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九)原相关政策中涉及对企业奖励、补助的政策以本意见为准。对已享受原政策年限未到期的,执行到原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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