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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宁党发(2014)18号
信息来源:宁海县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4/5/21 11:32:00 点击量: 61199

 

 

    (五)培育发展总部经济

    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鼓励培育和引进企业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综合型总部、研发总部、采购总部、物流总部、财务总部、投资总部和营销总部等职能性总部。35.加快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企业可以在新中心城区安排10一30亩、其他区块安排不超过60亩土地用于建造总部大楼,也可以购置政府提供的按照实际建造成本不超过1000m2总部办公场所。

    36.加快总部大楼建设。实行建造总部大楼开工、竣工、达产、商务奖励。

    37.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当年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以上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为基数,按其当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不超过100%奖励。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财政安排4600万元专项资金。

    38.加大重大项目支持力度。对引进外资或新增投资达到一定额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外资实到资本金达到300万美元的,按每10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25万元奖励;超过3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其奖励标准相应递增人民币2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引进县外内资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县内现有企业(当年税金入库数超过30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75万元奖励,每增加人民币1500万元,给予外资对应档次同等标准奖励,人民币3.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经县工业企业协调小组审核,对有土建内容的项目,在其开工时兑现30%,全部结顶时兑现30%,竣工验收后兑现40%(竣工时间不得超过取得用地之日起三年);对技术改造项目待调试运行后一次性兑现。园区内企业由各园区负责兑现,园区外企业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兑现。

    39.加大招商引资激励力度。

    县财政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

    为我县成功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个项目的外资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内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内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5%给予奖励,其中外资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奖励;增资项目奖励根据当年确定的增资额度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此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0.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

 

    对企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由市级下达参展任务的境内外展会参会费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对重点境外展会,再补助企业2万元的签证费、样品运输费、报关报验费和交通费等费用;对参加其他境内外展会的展会费由市、县两级给予50%补助。对企业自主购买广交会展位,按每展位1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鼓励参加新兴市场展会。

 

    41.帮助企业减负避险。

    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

    对企业投保信用保险的保费和资信调查费给予30%补助,对出口外贸小微企业实行统保的给予一定补助,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退税托管贷款和信保质押贷款的利息给予50%不超过40万元补助;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而发生的诉讼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给予20%不超过20万元补助。
    

    42.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县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

    对进口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按每美元给予0.此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且增速达到12%以上的,以其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按每美元给予0.01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上年实绩为零的奖励减半。鼓励企业参与进口商品交易平台(市场)建设;鼓励招商引贸;对出口本县列入国家高新技术目录的产品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美元给予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励县内外企业在宁海代理产品出口,对县内外企业按出口每美元给予0.02元奖励;对注册境外商标按每个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43.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

    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

    对在境外创办生产性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在境外新设立办事处、贸易公司的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者援外物资经营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经批准,中方实际境外实业性投资或者承包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设立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境外营销渠道,按其投资额和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场地租费)给予2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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