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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宁党发(2014)18号
信息来源:宁海县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4/5/21 11:32:00 点击量: 61226

 

 

    (三)实施科技领航计划

    县财政安排2700万元专项资金。

    16.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县财政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

    鼓励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建立和形成市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梯队,对新认定的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国家级创新企业,再奖励10万元;经认定为县级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当年实现的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给予50%奖励,鼓励市级科技型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市级科技型企业三年内未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到期后取消享受该项政策。

 

    17.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企业组建或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研发机构自主进行技术创新,并通过新认定县级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5一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每年评选不超过15家优势特色产业的共性技术和新兴产业的关键技术项目,并列入县智团创业计划的,每家一次性给予5一8万元奖励;当年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的研究开发费用在1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或者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2%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转让交易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被列入市级产、学、研项目的,市财政补助不足25%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足,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加大科技创新奖励,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科技创新奖人员,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给予每件0.2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每件1.5万元和1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美国、日本、欧洲和其他国家、地区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和1万元奖励;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包括上述申请审查阶段的奖励。对当年授权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的专利大户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递增10件再给予1万元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设(科创中心)。

 

    县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设(科创中心)。

    19.鼓励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科技银行)。确保该基金年末余额达到100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付给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科技银行)的融资利息按20%给予补助。

    (四)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县财政安排6550万元专项资金。

    20.实施服务业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培育期为2014一2016年)。

 

    县财政安排600万元专项资金。

    把年销售(经营)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经营)收入或利税增速达到1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并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列入服务业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培育名单,经县服务业培育办考核通过后,以上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为基数,按其当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50%以上最高不超过100%奖励。

    21.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县城投资额在2000万元(其他地区500万元)以上的新、改(扩)建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2.加快电子商务新型业态发展。

    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

    优化电子商务服务环境,鼓励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及“宁海馆”建设。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核准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鼓励成立电子商务协会;培育电子商务“千百十”工程企业,对通过BZB、BZC、CZ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网上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产品推广,按实际支付推广费5%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当年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电子商务进万村。

    23.培育发展楼宇经济。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1000腼2以上且纯商务面积占到80%以上经认定的商务楼宇,自持率(即用于租赁部分占总体商务建筑面积的比例)达70%且入驻企业注册率(入驻企业注册指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及纳税在该商务楼宇内)达70%的、综合验收后三年内租赁率达70%的商务楼宇,给予投资经营主体40万元的奖励,租赁率和注册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1万元;并对商务楼宇投资经营主体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80%、60%、40%的奖励。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对经认定的开业一年以上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三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15%以上部分的20%奖励。

    24.加快民生工程体系建设。

    县财政安排2400万元专项资金。

    对列入标准化改造计划的菜市场,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金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乡镇(街道)予以10%配套补助;其中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保障肉菜追溯体系建设、屠宰场改造、白肉配送、生猪无害化处理、瘦肉精检测、应急物资(大豆、生猪、蔬菜)储备、菜篮子检测仪器购置和基地建设;对菜篮子基地在市场、超市新设立直销点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注册集中生产场地面积达到1000m2以上放心早餐工程和场地面积达到500m2以上配送中心,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的奖励。购置食品配送车辆、流动销售车、固定销售亭等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给予20%最高不超过30万补助;鼓励发展“邻里中心”,对经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的社区邻里中心,给予经营管理主体一定奖励。2014一2015年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全县休闲公共自行车项目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中转集散站建设,按投资总额分别由县、乡镇(街道)和经营者(村方)按4:3:3负担;支持全县农村邮政站建设。

    25.培育发展商品交易市场。投资新建的经营面积在2O000m(城区)、l0000m2(其他地区)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分别给予市场投资经营主体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80%、60%、40%奖励。对年交易额首次突破20亿元以上的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交易额再给予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创建文明规范市场,对新获得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市场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政策只享受一次,并按最高奖励兑付;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诚信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市场创建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对获得生产总部授权且在汽车4S店集聚区域新登记注册的汽车4S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20%奖励,以后年度参照服务业企业成长培育计划执行。

    26.培育发展中介服务业。对在我县新注册登记且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80%、60%、40%奖励。

 

    27.鼓励总部企业开拓县外市场。鼓励商贸企业到县外新开设且年销售宁海名特优产品金额在600万元以上的卖场,三年内给予其租金30%不超过15万元补助;鼓励总部在我县的餐饮企业拓展县外市场,对企业到县外新开设营业面积在600m2以上的宁海特色餐饮店给予2一5万元(在苏州、杭州、上海开设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28.提升旅游品质。对当年获得国家S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点),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游艇、房车营地、主题酒店、文化旅游综合体、户外运动等新型旅游业态项目,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的分别给予80%、60%、40%奖励。

    29.鼓励旅游企业发展。新引进全国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五星级旅游社在我县登记注册并运行满一年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12万元、8万元、5万元;对新评为五花级、四花级、三花级的经济型酒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进入省100强的本地旅行社,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省级休闲工农业示范园(点)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开发本土旅游商品,对新获得省、市级注册商标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十佳导游”称号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景区客源进行信息化软件管理的,给予旅行社和户外运动俱乐部引进客源奖励。

    30.鼓励开展旅游宣传。对企业在县外重点客源市场利用大型广告(含公交车身广告)进行旅游宣传,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实际支付宣传费用30%不超过15万元补助。

    31.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鼓励企业物流资质提升,对新获得国家4A、3A、ZA物流企业(仓储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引进的县外企业入驻物流园区(包括磨盘山物流中心)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的给予80%奖励,以后年度参照服务业企业成长培育计划执行;对当年县外引进或新购单船(船龄5年以下)运力规模在1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按40元/T分五年(第一、二年各10%、第三年15%、第四年25%、第五年4叭)给予补助,享受此项政策的航运企业五年内不得转出我县;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对本县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将集装箱业务交由县内物流企业承运的,给予该企业(货运代理企业)25元/TEU补助,年总箱量达到1000个、2000个以上的再分别增加5元/TEU、10元/TEU补助;对采用现代化集配货系统、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冷链系统、专用运输车辆等先进物流设备的企业,当年单体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推进“营改增”工作,设立“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

 

    32.扶持会展业发展。

    县财政安排250万元专项资金。

    对引进符合县会展指导目录且标准展位数在200个以上的展览展销活动,按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县级有关部门主办为标准,分别给予会展承办企业每个展位800元、600元、400元和200元的奖励;积极支持本县企业参展,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县级有关部门在我县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分别给予参展企业每个展位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奖励可实行直补展会承办企业);对新注册登记成立的会议服务公司,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8叭、60%、40%奖励(展览服务公司和会展场馆管理公司参照执行);对经备案的县级特色节庆活动给予主办单位3一6万元补助。33.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引进县外养老服务企业在我县注册登记,且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一10万元奖励;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1号)执行;对家政服务企业按上级文件予以配套补助,鼓励月子会所发展。

    34.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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