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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社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 17:16:00 点击量: 18364

 

    二、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条件。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办理就业登记;

 

    3、月平均工资发放达到本县最低工资120%以上;

 

    4、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为同一家用人单

位。

 

    (二)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申报材料

 

    1、《象山县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补贴登记表》(附表4)

 

    2、《象山县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审批表》(附表5)

 

    3、《劳动合同》;

 

    4、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单位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及

其复印件; 其中,单位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招用城镇大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社保补贴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

60个月)的人员(即在同一家企业享受社保补贴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社保补贴在同一个享受限期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

 

    3、申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或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4、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五)申报地点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报;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单位可向象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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