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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社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 17:16:00 点击量: 18367

 

    八、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招用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1、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2年),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2、为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本县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派遣员工必须在象山工作);

 

    4、申报社保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二)申报材料  

 

    1、《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表17)一式三份,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需提供派遣合同和实际工作单位用工证明;

 

    4、《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或在象户籍证明,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

 

    (三)享受期限

 

    1、政策生效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止前,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低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3、企业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录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补贴至24个月期满。

 

    (四)补贴标准

 

    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五)申报程序及地点

 

    1、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即企业先按规定为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随后可于次年7月1日至15日向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上年度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情况。

 

    2、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待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划拨。

 

    县内企业属于本文中确定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本规定申报社保补贴;其余企业仍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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