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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社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 17:16:00 点击量: 18358

 

    七、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1、申报对象。宁波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上述对象从2012年1月1日起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并依法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

 

    3、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均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象山县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表13);

 

    (4)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

 

    5、申报流程。创业者向户籍所在地或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镇乡(街道)人力社保服务中心申报,各镇乡(街道)人力社保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在申报结束后5日内,经中心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1、申报对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

 

    2、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2012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

保险费满1年。

 

    3、补贴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带动就业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新招用人员户口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象山县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表15)。

 

    5、申报流程。企业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中心申报,各镇乡(街道)人力社保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在申报结束后5日内,经中心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三)其他

 

    1、新创办创业实体是指2012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含变更),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含农民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网点。

 

    2、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在同一个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

 

    3、申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4、已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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