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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税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
甬财税办(2011)145号号
发布于 2011/11/8 7:09:43 点击量: 56609


  二、推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5.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二级财政继续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培育具有我市特色的总部经济基本形态、支持总部企业集聚基地建设等。鼓励总部企业依靠专利、标准和企业管理优势,带动上下游产业链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

  6.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为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企业分离设立的市场开发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3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充分发挥智慧物流、智慧贸易等应用体系建设成果,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国际国内贸易的服务网络和信息平台,进一步拓展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空间。市级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继续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试点企业电子商务项目研发投入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等。对电子商务试点服务平台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的50%,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

  9.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产业链的培育力度,促进大企业与其配套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形成稳定的协作配套体系,建立战略联盟。2012年起3年内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产业链培育资金,用于列入市优势产业链目录的企业开展产业链战略联盟、适配性技术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组织方式的创新等。

  10.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商务中介业发展扶持资金,着力培育一批服务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会计咨询、法律服务、航运中介、监测认证、科技服务、高端培训等高端中介服务机构,促使其向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为中小微企业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11.市本级财政在产业扶持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并逐年扩大专项资金规模,主要用于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战略、商业模式创新等管理咨询(创新)项目的补助、市级管理咨询(创新)示范(标杆)企业和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平台的奖励。

宁波中小微企业财税50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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